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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如下: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 26080因公 25250因病 24430 二级因战 23600因公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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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抚恤金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其伤残原因、伤残等级具体确定,一到四级的伤残军人由国家集中供养,对于分散安置的,发给护理费,发放标准为: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010年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 一般伤残军人抚恤金改动都在10月份左右!(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因战 26080 25250 因病 24430 二级 因战 23600 22360 因病 21530 三级 因战 20700 19460 因病 18220 四级 因战 16970 15320 因病 14080 五级 因战 13250 11590 因病 10760 因战 10350 9800 因病 8280 七级 因战 7870 7040 八级 因战 4970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2480
从2010年的10月1日开始,在09年的基础上全部上调10%。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22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8690元、27780元、26870元,分别比2009年提高了2610元、2530元、2440元,一级因战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了2009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89%。 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730元,达到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1%;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5240元,达到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2%。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9890元、19890元和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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