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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
立案的具体可操作的条件有: 1)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2)有确定的违法事实(包括初步证据和可能违反的法律条款); 3)属于本行政机关的管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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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我国所有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的依据,当然也是所有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违反宪法的,失去法定依据的作用。但一般来说,宪法只规定一般原则,适用时一般不直接引用。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包括各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的普通法律和各种行政管理法律,在这些行政管理法律中,对各种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行政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五、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大城市政府,依照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情况下,国务院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也可以依法制定。
对于故意转移资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3.所以如果法院判决前故意转移资产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中有“合并执行”或“合并处罚”的概念,两者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合并处罚的概念合并处罚的适用应符合3个条件。 (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 (3)必须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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