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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工程监理部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怀疑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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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部门、设计部门、施工部门、工程监理部门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怀疑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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