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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仅有录音,能否作为起诉依据?

2024-12-22
录音是一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资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包括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然而,如果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此外,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单独的一份录音带往往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只有向法院提供其它辅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使录音证据与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才会采信。 一般来说,法庭会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收集过程,录制的内容、目的以及录音内容有无删节等因素。如果你的录音内容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同时能提出其它证据与录音带相互印证,例如电信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那么法院是有可能采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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