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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 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拆迁房屋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补偿贸易是指买方在信用的基础上,从国外制造商进口机器、设备、技术和一些原材料,同意在一定期限内用产品或服务偿还的贸易。 方式。对于缺乏技术和外汇的国家,这种贸易方式可以用外资购买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以加快国家经济发展,增强出口能力。补偿贸易双方的关系属于国际贸易范围内买卖双方的关系,买方对购买的机械设备或技术知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卖方在工厂企业不占有股份。这种形式不仅利用了外资,也扩大了商品的销售渠道。补偿性贸易通常与加工贸易相结合,通常被称为三来一补。由于补偿贸易持续时间较长,一般为10~大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应直接或间接参与20年或更长时间。补偿贸易可以解决买方资金和外汇的不足,利用机会开拓海外市场创造外汇;对于卖方来说,可以扩大产品销量,增加出口,获得稳定的供应。补偿贸易的缺点是形式不灵活,达成协议困难,手续繁琐,风险高。
1、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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