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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伤者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要是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有保险的话,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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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险的话,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另外,不同的保险,赔偿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因此保险赔付会和保险险种有关系。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 当事人可以申请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鉴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后由双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 鉴定的时候需要事先准备好一下材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 7.X及CT片; 8.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书; 9.受害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有保险的话,一般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交强险的最高赔付金额是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另外,不同的保险,赔偿的范围会有所不同,因此保险赔付会和保险险种有关系。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的赔偿,与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伤者的受伤情况,以及伤者户籍都有很大的联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赔偿标准不一样,城镇户口标准要高于农村户口。如果是农村户口,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也可以按照城镇户口来主张赔偿。 1.事故发生前在城市居住满一年 (1)居委会及房东的证明 (2)辖区派出所证明 (3)暂住证或居住证 (4)房地产证 (5)其它 2.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 (1)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的社保证明 (2)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事故发生之前一年的) (3)纳税凭证 (4)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5)其它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 事故是在四川-德阳发生的吗?有没有交警介入事故了?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是什么时间死的,当场死亡?住院死亡?出院后死亡?
先说一下赔偿的问题。 死亡伤害赔偿项目 一、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34012元×20年 13954元×20年 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34012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二、13954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受害人在75岁以上 34012元×5年 三、13954元×5年 四、丧葬费: 31781元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21495元(农村户口:9519元)x被抚养人需要抚养年数,以伤者受伤前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后续治疗费按照鉴定的标准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金:1-2万 七、抢救费 判决:对方肯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了。 【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实施细则】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1万至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伤亡后果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超过30万元的,每增加0.5万至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30%以下确定基准刑。 (4)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且肇事后逃逸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轻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在相同情况下,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减少刑期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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