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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是适用于公务员,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
要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银行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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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判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处罚听证应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前,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向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听证会举行之后,行政机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生效后可以马上执行,也可以视情况暂缓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前者多是后者的调查阶段的一个措施,一般情况下,对二者都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行政仲裁是由行政组织对特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某些纠纷进行调解和裁决,以解决该纠纷的一种方式,因而它与行政裁决很相似,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看作是行政裁决的一种(仲裁中的调解除外)。但是,既然法律已经把它独立出来作了特别规定,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后,我国的仲裁制度已与国际惯例接轨,将仲裁与行政相脱离(劳动争议等除外),一般意义上的仲裁已与行政无关,因而也与行政裁决相异。虽然我国现行仲裁制度还保留了劳动争议等行政仲裁制度,调解、裁决仍为其仲裁方式,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以中间人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职权,其行为亦不具有行政性质,因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与行政裁决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只对申请复议的事项的实体问题作出答复,比如说是否维护或改变原决定等。而裁定则是对申请复议的程序问题作出答复,比如说是否符合复议条件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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