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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指给予一年六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内不予关押。考验期内无重新犯罪,也没有违反缓刑规定的,缓刑期满后,所判的有期徒刑就算执行完了,不再收监...
多次盗窃,依法构成盗窃罪。并不要求全在6个月治安处罚时效内。 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以内实施三次以上盗窃行为。犯罪数额不影响“多次盗窃”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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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刑事案件上征信吗有盗窃罪且被判刑的上个人征信记录。一般而言,征信范围包括三种类型:第一,个人基本信息,如地址、职业、学历、婚姻状况等;第二,信贷交易信息,如贷款信息、贷记卡、准贷记卡信息、担保信息等;第三能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公共信息,如法院民事判决和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奖励和处罚信息、执业资格信息等。《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二、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从刑法理论上讲,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包括盗窃、冒用信用卡两个连续行为,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只有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才能实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虽然使用行为是盗窃行为的继续,但是,如果没有使用行为,单是盗窃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盗窃信用卡并不等于盗窃了卡内的存款,被害人丧失信用卡,并不意味着丧失了存款债权。在审判实践中,应将盗窃行为与使用行为结合起来统一评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罪对象的财物一般限于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而不包括价值廉价的财物。根据法益侵害说,只有当行为对法益的侵犯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实质的法性。《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前,理论和司法实践界一般将盗窃罪归类为结果犯。但《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后的盗窃罪的分为两种类型:“数额较大”型的盗窃罪和非数额型的盗窃罪。
盗窃财物价值60000元,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的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不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法院不是以盗窃的金额为依据,是以所盗该物的标的大小计算。还要区分个人,共同犯罪。已赔偿属于减轻情节。还要看行为性质是初犯还是多次作案等等,都是判断依据。下面这个是主要依据。第一百一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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