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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的要件有: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对象要件:侵犯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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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共通信等通信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受电波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室、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和接受电视图像的设备和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射复盖设施邮电部门收发电报的机械设施公共电话的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信的发射和接受电信号的设施微波、监视、传真通信设施等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电话的交换台、无线通信网络、航空电信网络、航空电信设施、航空电信等。例如,行为者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信的设施,例如行政事务设施、日常生活设施、广播、电视、电信设施、酒店、公司内部的闭路电视网、城市的公共电话亭、一般的民间电话等,不是本罪对象。破坏的,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该故意破坏财产罪等论处。另外,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必须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通信设施,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拆卸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重要部件、破坏机械设备、切断电线、切断电缆、切断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破坏机械设备、不能广播、电视、电信通信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同时犯下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项罪名,属于想象中的竞争犯。根据对想象中的竞争犯从一重处中断的处理原则,必须以放火罪和爆炸罪论处。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因为通信设备被破坏,公共广播、电视、通信广播、电视、通信不能正常进行,不特定的很多部门和个人不能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信联系活动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是普通市民,也是从事广播、电视通信业务的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愤怒、嫉妒陷害、贪婪利益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l993年9月11日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同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无线电通讯攸关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任何有碍无线电通讯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没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召执照。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埋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白(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1)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白(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2)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白(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3)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依照上述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没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结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凡违反上述关于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规定的行为,均构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 2、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 频率的占用必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根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于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仅限对于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非经指配而占用频率的行为即构成对无线电通讯秩序的妨害,应为法律所不许。 3、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须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否则只构成一般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谓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指对依法开展无线电通讯业务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产生有害影响,通常表现为接收性能下降、误解或信息遗漏。 本罪属结果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者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干扰重要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收,造成重大误解或信息遗漏,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其他安全业务的正常进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干扰按照规划开展的无线电厂播电视业务,严重地损害、阻碍或一再阻断广播电视的接收,后果严重的;其他因干扰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如严重妨害公安机关对重大案犯的抓捕行动,妨害了军事行动,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台),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的行为会干扰无线电通讯的正常进行。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体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观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三)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体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主观要件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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