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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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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说,企业不应发生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因为,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存。根据《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企业有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但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时期,部分企业在机制转换过程中,经济效益滑坡,亏损现象也常有发生,企业无力承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出现了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些企业由于经济效益下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旦这些企业破产,就会发生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办发[1996]35号文件“对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所欠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清偿”的精神,单位在合并、分立的情形下,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由合并或分立的单位根据合并或分立的协议予以补缴;在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职工工资列入优先清偿顺序清偿。
缴纳当月的,当月缴纳,当月生效。公积金的缴纳时间: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单位录用或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录用或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的,会被责令限期缴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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