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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的;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转租或擅自调换的;破坏或...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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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中的公租房出租,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应当在下列情况下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擅自转租或者交换;拒绝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返还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内租赁或者购买其他经济适用房的;闲置6个月以上;从事房屋违法活动的;擅自转租或者交换;未经授权拒绝恢复原状的;改变住房用途的;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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