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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规定:“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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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销售人员的判决如下: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要求参与者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的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会不会判刑无法预测,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经涉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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