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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又复婚的,婚前财产按复婚的时间确定,即复婚前的财产均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2、复婚前的财产包括第一次结婚前的婚前个人财产,也包括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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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财产在离婚时已经约定了归一方所有,即使是复婚也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案情」 2003年1月,张某起诉与其妻李某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婚后8万元存款全归李某所有。离婚后,张某与李某仍在张某婚前买的—套房屋分室而居。同年8月俩人又复婚,复婚后仅两个月,张某又因夫妻感情再度破裂起诉离婚。 「审判」 审理中,针对8万元存款分割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且俩人仍在一套房屋分室而居,该存款应属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分得存款—半4万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与李某2003年1月离婚时8万元存款即扫李某所有,尽管俩人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复婚,该存款已属李某婚前个人财产,张某已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尽管张某与李某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婚了,配偶也没有变化,但从法律上看,这8万元存款即从2003年1月离婚时所有权因调解离婚已转移给李某所有,成为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某与李某虽然离婚后仅几个月又复了婚,且俩人仍住在套房屋里分室而居,但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8万元存款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张某无权分得该存款一半4万元。
这位女士/先生,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这个情况首先要看您的欠条是否记载了还款日期,如果记载了还款日期且超过较长时间,您可以与对方协商要求其重新出具借条。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有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欠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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