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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五)设立抵押权的...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并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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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的设立登记及其转移、变更登记的权利人领取登记证明,或者书面通知房地产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原登记证明作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据申请更正登记。申请更正登记的事项涉及第三人房地产权利的,有关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更正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一)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且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二)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但有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确有错误的。
申请房地产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文件;(五)根据登记技术规范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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