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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案理解是怎样的

2022-07-02
自首通常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一条将“自动投案”解释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该条款在“自动投案”之外,又界定了7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自首和立功的意见》对“视为自动投案”的外延又进行了扩充,列举了5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其中第5项为兜底条款)。 根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的特征是,投案的时间为“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未受到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时”,投案的对象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行为的要求为“主动”并且“直接”。12种“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之所以称之为“视为”,乃是因为在投案的时间、投案的对象、投案的行为方式上都不具有典型性,主要表现为:在认定自动投案的时间要素上,可以是在案发后罪行未被发觉时,逃跑后被通缉和追捕时,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在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在投案途中;在认定投案的对象要素上,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在认定投案的方式要素上,可以是委托他人报案,由亲友规劝、陪同、送去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并无拒捕行为,主动报案但是不表明自己是作案人并且不逃离现场。《自首和立功的意见》规定“视为自动投案”的兜底条款表明,认定视为自动投案的时间、对象、方式等因素不仅局限于司法解释明文的规定,只要符合立法本意,仍可成立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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