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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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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允许当事人上诉,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对判决不服的,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事实审的上诉审查首先要审查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异议有无依据,若上述材料中只提出异议而无充分依据的,可以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充分证据,若当事人不能提交充分证据,应说明不能提交的理由,并限期令上诉人提交证据,预期不能提交的裁定驳回其上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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