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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取证过程中,出现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在相应执法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等情况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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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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