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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的,内地居民同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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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簿、;(二)本人的;(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原告需要提供: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不管是否属于涉外离婚,既然当事人需要在我国境内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自然一切都是要按照我国的相关规定来操作才行,其中协议离婚也好诉讼离婚也罢,如果不满足规定的条件,自然也是无法顺利离婚的。而要是你不清楚涉外离婚要准备哪些材料,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一)国内一方,应携带: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集体户口须本人户口卡原件及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部门印章)和居民身份证(含复印件);2.本人《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用中文书写。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二)外国人,应携带: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应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说明:1.还应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2.办完离婚登记后,需要提交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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