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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房产证的法律规定一般如下: (1)房产证的效力。房屋权属证书按统一规定制作,各地必须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制作; (2)房屋权属证书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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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1、调控基调不放松,着重要完善住所供应和确保系统,调整供应结构。 2、培养住所租借销售供应主体,树立从国有企业、私营开发企业到个人的租房供应系统。 3、打开“互联网+租借”工作,树立并完善本地住所租借买卖工作途径。 4、多途径添加租借住所供应。鼓动房地产企业和住所租借企业经过新建商业房添加租借住所供应;鼓动住所租借企业、房地产安排经过存量房销售添加供应;将部分公租房源调整为租借住所向社会租借。 5、完善公租房确保机制。推进公租房确保化;加高公租房运营确保才能。 6、加大住所租借方针支撑力度。从规划土地、税收、工商、财务、金融等方面给予方针支撑。 7、加强住所租借处理和工作。树立住所租借企业的准入和资质处理系统,标准住所租借行为,树立信息同享机制。
(1)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财产。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则抵押合同无效。(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里的例外有两处:一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故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而且以这两种财产进行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无法确定是否有处分权,因此不得抵押。(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但是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如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预售商品房要符合以下条件:预售方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方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方签订的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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