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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鼓励、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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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应当按照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其本人持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凭证领取。失业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由其本人持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凭证取。失业人员确因患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致使本人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失业人员的失业证、、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代领手续,代领失业保险金。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国务院《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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