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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
1、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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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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