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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两项补贴是通过残疾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提...
根据国务院于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规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是指:困难残疾人生活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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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经户籍所在地区县残联审核确认,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本人或监护人可持确认证明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参照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对其按月发给生活补助。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重残人家庭,重残人员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凡具有我省常驻户口的低保重度残疾人均可享受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生活补贴。已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或救助制度且补助范围和标准高于此的市、县(市、区)继续按本市、县(市、区)规定执行。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类别的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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