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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对一次减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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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具体执行减刑工作时,对以下四个问题应严格注意: 1、未成年犯减刑,此照成年犯相对放宽; 2、老年和有残疾(不含自伤自残)的着重把握确有悔改表现; 3、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从严掌握; 4、假释犯不予减刑,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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