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定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在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建设生态隔离带以及为受污染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5人已浏览
438人已浏览
327人已浏览
1,81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