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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视为一般共同财产。即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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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没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无效婚姻生存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得到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的协商失败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失者的原则作出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然,并非所有无效婚姻在分割财产时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若干意见》中的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事件,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实际情况和双方过失程度,妥善分割。关于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债权债务问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所享有的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完全由个人支配,另一方不承担权利或义务。2、如果所享有的债权来源于双方的共同劳动所得.所承担的债务用于共同的生产.生活,则由双方共同享有债权和承担债务。
经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婚姻的,关于当事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对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法院一般不予以处理,告知由无效婚姻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2)无效婚姻当事人对无效婚姻中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的部分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大成协议的,法院将另行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3)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依法应为当事人乙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外,按一般共有处理。但涉及分割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时,应将重婚方合法配偶应得的财产从重婚期间所得的财产中析出,不应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合法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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