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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证明和股权转让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2022-03-18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1)有限责任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往往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 (2)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法律对其规定较多的强制性义务 二、股权证明形式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记名方式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 (2)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以纸面或无纸化的股票为出资证明,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方式设立,也可以募集方式设立。所谓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谓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在两种公司设立程序中,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名称预先核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预先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而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而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规定有比较大的修改。 (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这主要是因为目前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取消了人数下限的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的规定,并未限制是否是自然人,也未限制必须是中国人,因此可以由法人或者外籍人员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公司的股东转让方式。 五、股权转让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 ①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④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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