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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法责任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某一违法行为而言,选择何种制裁方式是由违法的严重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称为“先罚后刑”;第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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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管辖范围。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并没有排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矛盾。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者所采取的两种性质互异的制裁措施,违反行政法应受行政制裁,违反刑法应受刑事制裁,这本是顺理成章的事。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给有权处理刑事案件的主管机关、部门,不需要撤销行政案件。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条例》(8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不需要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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