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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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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不知道该案例最后怎么判,但是,根据法律,子女对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该案中,即使儿子对父亲没有印象,30年未见面,也不能因此排除儿子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我亲戚最近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他50年之前离婚,当时女儿才几岁,跟了母亲。50年之后,亲戚突然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女儿本不愿意履行,而且女儿的丈夫是律师,但还是没有办法,因为法律强制性地规定了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最后女儿只能把父亲接走。所以,本案中,儿子无法以“未尽抚养义务”、“未承担责任”、“没有印象”为由不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法院不会支持他的诉讼请求的。
要想真得实现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对等,法律至关重要,倘若法律法规会在客观上无法实现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对等,那么必然无法实现真正的平等。所以为也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关系做到真正的对等,同时也是为整个社会实现真正的平等,强烈建议在法律中规定:若父母未对子女尽抚养义务,子女完全可以不对父母尽赡养义务。
养女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在法律上,养子女与生父母没有父母子女的关系了,也就不用承担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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