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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认定为倒卖文物罪: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
认定倒卖文物罪,要看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以下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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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倒卖文物罪时,应注意以下问题:(我国内海、领海倒卖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属于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法律竞合,应当以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2)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倒卖给外国人,属于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法条竞合,一般应定非法向外国人出售、一赠送珍贵文物罪,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以倒卖文物罪定罪处罚。?(3)倒卖文物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剧情严重,主要是指倒卖珍贵文物;非法倒卖文物获利较大;倒卖文物数量多或次数多;文物流失难以返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可以无文物经营权,也可以有文物经营权。主观上要有盈利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为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国家文物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文物保护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文化财产只能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收购,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经营文化财产收购业务。以利益为目的,转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必然会影响国家对文化财产的管理,损害我国文化行政部门的声誉,扰乱文化财产市场和正常文化财产收购秩序,因此本法将转卖文化财产作为犯罪进行处罚。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是指受国家保护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发表的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1992年国家文物局等部门就曾下发《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了部分禁止经营的文物的具体范围,是指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的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文物。(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转卖,是指以盈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行为者转卖的对象只能是国家禁止代理的文物。如果倒卖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化财产,就不构成成本罪,构成成本罪,需要情节严重的要素。根据司法实践,情节严重是指转卖三级文物,非法利益额大,非法经营额大,或多次转卖三级文物,转卖三级文物多等情节。而倒卖二级文物的,倒卖一级文物的,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非法经营数额巨大的,或者倒卖稀世国宝的等等,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目的是获利。行为者没有故意的心理不构成成本罪,必须同时有利益的目的。确实没有利益的目的,也没有行使的目的,只有个人兴趣,没有犯罪论。另外,对于不知道禁止买卖的文化财产进行买卖,也不是犯罪论处。
倒卖文物罪通过以下要件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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