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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1、被使用的作品必须已经发表; 2、使用作品的目的必须是出于非商业用途; 3、合理使用不应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财产权以...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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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著作权阻却事由为合理使用:所谓合理使用,指的是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情况。对其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为“权利限制”说,即将合理使用看作是对著作权的限制;二为“侵权阻却”说,即认为合理使用是著作权侵害的违法阻却事由,合理使用实质上即是侵权行为,概因法律的规定,推定其违法性失效,故不认为侵害他人著作权;第三种观点为“使用者权利”说,认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一项权益。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关于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合理使用为理由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形和适用条件;(2)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所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法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3)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了合理使用,摘录如下: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中有关使用权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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