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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事故)死亡学生,由学校或者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负担丧葬费,学校或有关部门也可一次性给予适当...
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学校给与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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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学校可以给予经济补偿。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1)常规赔偿:医疗费用、营养费用、工作损失补贴、护理费用、交通费用;(2)残疾赔偿:残疾电器费、残疾生活补贴;(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贴;(4)精神损害赔偿:包括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用金钱赔偿受伤学生或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责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但不得承担其他事项,解决户籍、住房、就业等与受伤学生和相应的经济损失没有直接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学校教师或者在履行职责任后,可以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职偿。
职工因工死亡,可以主张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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