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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有: 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2、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3、诉讼工作的全面...
1、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第34条规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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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主要有: 1、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准确出生日期; 2、由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 3、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 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 5、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6、相对和缓的办案方式。
(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二)调动社会力量综合教育和挽救的原则 (三)由少年法庭进行审理的原则 (四)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 (五)不公开审理原则 (六)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独立享有某些诉讼权利的原则 (七)有权获得指定辩护的原则 (八)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权利的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违反刑法,应予以刑事处罚的行为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追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所适用的程序就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我国对未成年犯罪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立法,而是分散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中。如对未成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人代理人到场;对一审的判决和裁定,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上诉权;未成年人在审判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为其指定辩护人等。除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外,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1991年6月《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的工作体系的通知》及《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其它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也对未成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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