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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具体案情需要向办案机关了解,需保密的案情办案机关不能透露。《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六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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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且需要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书面送达报案人。未经批准,公安机关是不能立刑事案件侦查的。刑事案件立案后,必须使用传唤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不得口头传唤,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对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应将传唤的地点和原因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不能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从形式上看,犯罪有三个特点:(1)刑事违法性;(2)社会危害性;(3)依法应当受到处罚。本质上,犯罪是客观违法和主观责任的统一,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一致。当社会危害较大,在刑法中被认为是犯罪时,行政案件将转化为刑事案件。行政处罚只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秩序的处罚。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抵扣相应的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款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扣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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