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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纠纷适用法律

2022-03-30
根据199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出台以前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这类出售的公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1999年《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中解释“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职工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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