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审理必须调解。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离婚案件当事人如没有特殊原因必须到庭。《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应当出庭参加离婚诉讼。如果其确有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法院根据客观情况确认其是否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具体内容可以解读如下: (2)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不能表达意志的无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可以不出庭,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3)能表达意志的完全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但是必须向法院提交关于离婚内容的书面意见。 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须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541人已浏览
2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