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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个人怎么合伙呢一个人投资开办的企业应该叫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1、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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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已经非常成熟,有合同法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总则再行规定。 2.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是公司法、商法、经济法规定的。与民法总则无关。 3. 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4.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5.第三十三条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典删除个人合伙的原因新颁行的《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就三个类型: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法典》中,和自然人并列的,只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取消了“个人合伙”。《民法典》“非法人组织”之后,取消了《民法典》原有的“联营”一节。因为个人合伙和联营,本身就是合同关系。我国民法典已经非常成熟,有民法典调整就行了,无需民法典再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据此,个人合伙中,合伙人依据合伙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进行利润分配。民法应充分尊重公民的意思自治,我国民法并未对个人合伙间的盈余分配做强制性的规定,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即释明:“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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