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内部文书是指在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外部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外使用,对处罚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文书参考格式》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第六条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计算机打印的,取消下划线。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第七条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平实。应当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避免产生歧义。第八条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第九条行政执法文书中需编注案号的,应当编注案号,“案号”统一为“行政区划简称处罚机关简称文书类别年份序号”。第十条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单位”,“个人”、“单位”两栏不能同时填写;(二)当事人为个人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见证人员签字。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捺指印确认。第十二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第十三条文书中执法机构、处罚机关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第十四条需要交付当事人的外部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成年直系亲属代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第十五条文书中注明加盖处罚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第十六条当场处罚决定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
适用简易程序,现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文书。“违法事实”栏应当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及危害后果等情况。“处罚依据及内容”栏应当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清楚。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第十七条案件审批表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案件来源”栏应当按照巡查发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媒体曝光、其他等情况据实填写。“简要案情”栏应当写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证据等简要情况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八条调查询问笔录是指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调查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做到一个被询问人一份笔录,一问一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并用括号标记。第十九条现场检查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需要绘制勘验图的,在笔录中注明,说明证明内容。对现场绘制的勘验图、拍摄的照片和摄像、录音等资料应当在笔录中注明,说明证明内容,并粘贴在现场检查资料等规定的文书上。第二十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文书。处罚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选择就地或异地保存。处罚机关可以在证据登记保存的相关物品和场所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处罚机关印章。文书中应当对被保存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单位作清楚记录。处罚机关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一条案件处理审批表是指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就案件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案件事实经过及证据栏应由执法人员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表述案件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违法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有案件调查核实经过,并列举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有效证据。“办案人处理意见及依据”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不存在的,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对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办案部门意见”栏,应当由执法人员所属中队负责人签名。“处理审核意见”栏,应当由执法机构法制部门审核并写明审核意见,由法制部门负责人签名。“执法机构意见”栏,应当由执法机构(大队)负责人写明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名。“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法制机构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负责人签名或同时加盖审核机构印章。“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由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写明意见。对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案件,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审议。第二十二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时限。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在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文书。处罚机关应当根据案件是否符合听证条件,决定适用一般案件文书或听证案件文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反的法律条款、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法定期限,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行政处罚机关地址等。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完整、明确、客观,不得使用结论性语言。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事项的文书。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公开或不公开)、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以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等事项。第二十五条听证笔录是指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的文书。“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栏填写上述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听证记录”应当写明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以及是否提供新的证据、证人证言、质证过程等内容。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并在尾页注明日期;证人应当在记录其证言之页签名。第二十六条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是指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报告听证会情况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的文书。填写听证的主要过程,包括调查人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认定的主要证据。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情况,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听证主持人向处罚机关负责人提交意见书时,应当附听证笔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依法适用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使用的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应当全面、客观,阐明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即何时、何地、何人、采取何种方式或手段、产生何种行为后果等;列举证据应当注意证据的证明力,对证据的作用和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应当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予以说明;对经过听证程序的,文书中应当载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第二十八条送达回证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送达单位”指处罚机关;“送达人”指处罚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处罚机关委托的有关人员;“受送达人”指案件当事人;“收件人”不是当事人时,应当在备注栏中注明其身份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第二十九条罚没物品处理记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机关对罚没物品依法进行处理的记载。处理记录应当载明对罚没物品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参与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第三十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指案件终结后,执法人员报请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文书。结案报告应当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写明处罚决定的内容及执行情况;
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理由;予以撤销案件的,写明撤销的理由。第三十一条一般程序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卷进行组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第三十二条案卷制作按照《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执行。第三十三条当事人
申请行政复议和
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第三十四条办案人员完成立卷后,应当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进行归档。第三十五条案卷归档,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第三十六条本规范由徐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综上所述,根据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包括标题、正文和结尾部分,在标题要写清行政处罚的类别,处罚书名称。正文对商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具体措施、采取处罚的法律依据等做出说明。当事人拿到处罚书后,应当及时缴纳罚款,对此表示异议的,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