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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未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和人员从事业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三)委托人提供或者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四)需要补充鉴定的其他情形。
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由承办的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复核制度,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纠正。司法鉴定文书出具后,司法鉴定机构发现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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