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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未就业,并且房产已经转让的;或者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的: 1、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未就业,并且房产已经转让的;或者当事人的配偶户口在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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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1。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准入政策要求(如当事人未婚且未就业,且房产已转让的;或者当事人配偶户口在当地,有住房的);2、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和户主同意接受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情况下迁入原籍;3、当事人可以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等。,并咨询户口原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之日起,城市在三日内,由本人或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出证件。
可以的。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的要求,并且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迁入原籍挂靠。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原籍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若亲属户籍仍在原籍,则可以以投靠亲属为由迁回原籍。投靠亲属落户情况:1)夫妻投靠。所需材料:户口本,结婚证,非农业户口出具无业证明。二、子女投靠父母。所需材料:户口本,出生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三、父母投靠子女。男性55岁以上,女性50岁以上,身边没有子女,可以投靠子女。所需材料:户口本,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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