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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事前被扣除利息是不可以的,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
本金应该应以实际支付的数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基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经扣除,债权人不得以借条中载明的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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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事前被扣除利息是不可以的,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则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借款事前不可以被扣除利息。 本金应该应以实际支付的数额,逾期利息的计算也是以实际支付的数额为基数,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已经扣除,债权人不得以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为本金,应当以实际借款数额为本金。
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纳税人关注的重点和难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应以何种单证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范围,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于经营活动,应征收营业税。《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在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在征管实务中,收取利息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一般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企业应以相关协议作为支付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利息所属时间、利息金额等内容。只要符合所得税法,长期借款的利息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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