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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受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在校园内,未成年人之间相互造...
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相互造成的伤害;(2)在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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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园里,未成年人之间的伤害;在校园里,未成年人因第三人造成的伤害;在校园内,由于教育机构本身的原因所致未成年人的伤害。未成年人因教育管理机构自身过错造成人身伤害的,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校园侵权行为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有关教育或教学的各种活动中,也包括学校开展的一些校外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相关责任的时空内,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给校内师生的人身或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校园侵权表现得最多的是以学校作为侵权方而给学生造成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 可以依据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分类:侵权的行为方式;过错主体的不同;过错承担的责任不同,三个重要的标准来区分。 (一)从侵权的行为方式来划分 从侵权行为的方式来看,校园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为有作为的侵权行为和无作为的侵权行为。 1、有作为的侵权行为。这个主要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主要是指相关的主体以积极的行为来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类型。比如教师对学生的严重体罚,学校的乱收费等。 2、无作为的侵权行为。也是从作为形式上来讲的,这种侵权行为采取的形式是不作为的形式,或者是消极类型的行为,这种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由于学校不履行特定的义务而造成的,这是相关人员或主体的一种职责缺位。比如学校设施的损坏对学生造成伤害,学生之间互殴而老师没有进行阻止等。 (二)从过错主体的不同来划分 以这个标准来划分校园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个是学校过错,一个是学生自己的过错,一个是第三者的过错,一个是混合过错。这四个方面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几种重要的主体。 1、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侵权类型 从我们对2002年开始实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解读中,可以发现,对该规定中由于学校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有11种不同的情景,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大的类别。一个是,由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或者是管理过程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另一是,学校在进行相关的学校建设、教育教学等相关活动中对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侵权类型。这两种侵权类型都是由于学校造成的,学校应该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2、由于学生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这种侵权类型的主要起因于学生自身的原因,比如由于学生自身心理素质比较差,抗压能力低而导致的自伤自残行为导致自己人身财产的损失;学生因违法学校相关规定和纪律而导致的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等等,都是由于学生自身的过失或其他原因而引起的校园侵权行为。 3、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而导致的校园侵权的类型 对于这种侵权类型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两个不同的主体,一个校内的第三方,一个是校外的第三方。 (1)校内的第三方。这一种侵权类型的是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是学校的在校学生。受害人因为学校其他学生的不适当行为而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的侵权类型。比如学生之间打架斗殴造成的受害学生身体伤害,或者学生之间在玩耍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 (2)校外的第三方。这种侵权的类型也比较普遍,比如由于校外人员在学校的一些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对校内的老师或学生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校外的车辆在校内行驶不当给学校教师或学生带来伤害的侵权类型;学校教师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在校外的实习单位或场所由于校外的其他人员或单位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害的侵权类型等等。 4、由于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共同原因而导致的侵权类型 学生进入学校接受教育,就在一定程度上建立了其与学校的一定关系,虽然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相应的监护义务,但是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还是负有一定义务的。这一种有加害主体和受害主体共同的原因造成的侵权类型,就是在侵权行为的主体双方都有过错的前提下进行的判断。 (三)从主观过错的不同来划分 根据这种侵权类型的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中具体的类型:故意侵权类型和过失侵权类型 1、故意侵权类型。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校园侵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伤害。这种伤害包括三种情况:(1)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相互造成的伤害;(2)在校园内,未成年人因第三人造成的伤害;(3)在校园内,未成年人受到教育机构本身的伤害。由于教育管理机构本身的过错对未成年人造成人身伤害,教育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未成年人之间的人身伤害,教育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教育管理机构的过错程度较低,造成的损害主要由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教育管理机构的责任与监护人的责任按份承担。未成年人因第三人造成人身伤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清偿能力不足,教育管理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教育管理结构的补充责任按份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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