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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调查结束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决定:(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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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未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履行立案手续。不过,很多部门都明确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从而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海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则专设“立案”一节,其第十七条要求工商机关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行政处罚程序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明确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应予立案。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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