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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受伤,如果学生交有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有义务赔偿,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得到保险赔偿不能免除学校等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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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生校期间受伤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要依据学校是否尽了职责而定,未尽职责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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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一般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尽到了管理义务一般就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了,但是学校必须要拿出证明自己尽责了的证据,否则可能会担责。对于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来说,如果学校并不能提交足够的证据,且学校也不承担责任,则可以选择起诉维权。对于学校来说,除了不能故意去实施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外,也需要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否则,一旦学生是因为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而受到了损害,那么学校是不能以自己没有故意侵权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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