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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后,经侦查发现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如果要给予治安处罚的,转为治安案件进行处罚。刑事转治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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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不能确定是否构成刑事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证据,但确实达到治安处罚,需要治安处罚,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调查证据,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转为刑事案件,仍需面临相应的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有违法所得、非法财产、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追回或者收回;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需要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教育、教育的,依法作出决定;(五)涉嫌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转移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根据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新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可以认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案件有侵权人的,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侵权人。不能送达的,应当注明。
治安处罚行为人如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或者结伙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不能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如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则不能再转为治安处罚。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转为治安处罚。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将刑事处罚转事案件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撤销起诉,直接通知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只有刑事自诉案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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