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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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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3、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局领导签发;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二、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提交有材料。三、法定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5个工作日(除外)内办理
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2、审核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踏勘,提出拟办意见;3、首席代表审核通过后,局领导签发;4、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民政局窗口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二、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3、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4、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申请书应当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社会团体代表机构以及分支机构住所与社会团体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拟设在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遵照《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提交有材料。三、法定期限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25个工作日(除外)内办理
一.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民政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资料进行初审,资料初审合格后受理,发行受理通知书的资料不规则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通知申请人2、审查申报资料,组织现场调查,提出意见3、首席代表审查合格后,局领导人发行4、申请人通过受理通知书在市民政局窗口收到社会团体分公司注册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注册证书或不许可决定书。二.申报材料1、设立申请表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的意见3、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登记表》4、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5、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6、填写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申请表应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社会团体代表机构和分公司的地址和社会团体的地址不在一个地方的情况下,需要提出设立地址登记管理机构的意见。社会团体设立特别基金管理委员会,还应按照《社会团体设立特别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提交资料。3、法定期限从申请日起在25个工作日(假日除外)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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