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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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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日期到了必须缴纳。认缴出资的期限由股东约定法律不做限制。 认缴出资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
公司的注册资金如果在承诺期限内不到位,工商部门限期到位,处罚款,有可能会被被认定为虚假出资,面临未到位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如果被工商局抽查到的话,企业可能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以后不管是对企业还是个人都带来很严重的印象等。
认缴资金一般不可以取出。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完毕以后,即为公司财产。除非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或者公司解散,不得将出资撤回。撤回是抽逃出资或者盗窃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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