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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综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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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入户抢劫”,要注重审查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将“入户抢劫”与“在户内抢劫”区别开来。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樊东方伙同罪犯**、**,于2008年2月29日23时许,携带铁管、砍刀作案工具,窜至**县**镇**小区家属楼院内,将**的捷达轿车砸坏,并把**从驾驶室拽出来,五人用砍刀和铁管对其殴打。经鉴定,**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捷达车损失的价值为人民币2500余元。 2、20**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伙同罪犯**、**,持砍刀、铁管等物窜至**乡**村**的小卖部,无故将**打成轻微伤,并小卖部内设施、物品等砸毁(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300元)。 3、20**年3月24日晚,被告人**伙同罪犯**、**,以**在**县**镇**村欺负其女朋友**为由,手持铁棍、砍刀等工具闯入**县****镇**村**的家中,在找寻**未果的情况下,即用铁棍、砍刀等对**实施殴打,致**左侧液气胸、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鉴定,**伤势已构成轻伤。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罪犯**、**伙同被告人**供述,证人**、**、**、**、**、**、**、**等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怎样写裁定书范文被告人**方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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