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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销执行申请到期后,可以再申请吗

2021-09-29
因达成和解协议后撒销执行申请后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相关法规

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不予执行后果: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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