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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反住宅成员意愿或者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者进入公民住宅后被要求退出而拒绝退出的行为。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安宁权; 3、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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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构成要素。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客体要件。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但在国内外刑法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是对个人的犯罪。我国《刑法》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在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的安宁权,现在主张住宅的安宁权很多。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住宅安宁权属于人身权,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市民的个人生活空间,特别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意是个人生活的自由和安宁,家是个人生活的载体,是市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市民的隐私、产权和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害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个人领域的占有权。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违法是指违反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入侵主要是指未经房主同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入侵的方多种多样,如破门入侵、翻窗入侵、强行入侵等。入室行为可以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但构成成本罪并不是以实施暴力为必要条件。别人对自己来说,也就是说,自己不在这个住宅里单独或者一起生活。对自己来说,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是别人的住房,通过非法手段侵入亲戚朋友的住房,也构成了成本罪。即使和别人住在一起,如果在结婚生存期间共有的住宅,离婚后已经分居,依法成为别人的住宅。再如,兄弟两人共同继承父母的遗产房后,按约定分割了房产,对哥哥而言弟弟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反之,对弟弟而言哥哥的房产即为他人的住宅。在考察住房的时候,不仅要考察产权,还要考察实际的居住权,比如房子已经租给别人了,产权没有转移,但是使用权已经转移居住权也已经转移,产权人非法侵入已经租给别人居住的住房,也应该构成非法侵入住房罪。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误人他人住宅,一经发现立即退出,或者有正当理由必须紧急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比如,发生火灾,家中无人,无法征得同意,而消防队员的破门而入,就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有: 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主观上是直接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刑法理论上将“无正当理由侵入”解释为不法侵入,合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法律授权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存在阻却违法性,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法律授权行为对于法律授权的合法进入者,如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入公民住宅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进行搜查和抓捕人犯时,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进行搜查的,要持《搜查证》;进行查封、扣押的,要持《查封、扣押令》;执行拘留、逮捕的,要持《拘留证》、《逮捕证》。如,司法工作人员持合法手续进入他人住宅,依法履行职务,进行搜查、查封、扣押财物,或实施逮捕、拘留等职务行为,不能认为是非法侵入住宅。 (二)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既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在道义上应尽的一项义务,其目的在于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活动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牺牲局部的、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整体的、较大的合法权益。如,为了救火而侵入住宅,为了避免狗的袭击而侵入住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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