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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婚内获得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特别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夫妻的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为工资中包含了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因此,在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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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被严格限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发生额。
取决于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六)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费、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给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部分夫妻应当共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其所有权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其性质看,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助资、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实际上就是平时收入的储备; 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属于工资的一部分。既然是工资的一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时,应严格区分款项取得于婚前或婚后,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进行分割。 处理方法是: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中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然后再进行分割。 离婚时虽然可以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但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以等额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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